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执509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22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2092-8。
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烘宾,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兴埠路六号,组织机构代码73565623-8。
法定代表人:马XX。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马XX,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张厦港,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林裕民,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烘宾、马XX、张厦港、林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034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02执5091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俊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连  泳  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加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