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927002227。
主要负责人:郑立雄,行长。
委托代理人:蓝丽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石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56562383。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XX,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马烘宾,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马淑珍,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马妮娜,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X、马烘宾、马淑珍、马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14200.19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于另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马烘宾、马淑珍、马XX所有的龙岩市××××村(土地证号:龙国用99字第**)、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登高南中路7号1、4(房产证号:20××81)、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晨曦路2(合同号:0733374);马妮娜、黄煊共有的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阳光路1号(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1号地块B10幢01(合同号:201315787)等房产。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情况已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