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6434号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立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477F。
法定代表人:杨贵芳,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萍,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永隆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6438607L。
法定代表人:肖毅,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3元(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