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3239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立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00119208703477F。
法定代表人:杨贵芳,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勇、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