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2547号
原告:***,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大星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8916681R。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立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477F。
法定代表人:杨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刚(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市楼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楼岭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7984048H。
法定代表人:袁家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隆学(该公司员工),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楼岭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仁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甘悦倩
书 记 员 韦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