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3236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立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477F。
法定代表人:杨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彬
书 记 员 郝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