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543号
原告: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海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杰,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大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咸利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卞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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