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昌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执字第29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昌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执行的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昌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84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昌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369689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两被执行人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审价鉴定费50038.52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本院暂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4年8月20日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