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728号

原告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57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桥申北路8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35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乘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二OO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