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261号之一
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57663。
法定代表人:高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翔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汪兵,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东路(东门大桥东侧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5KDF9K。
法定代表人:张天伦。
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4-68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0794770。
法定代表人:鲍晓庆。
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颖上路西义井路南缤纷南国沐风居7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55636。
负责人:任艳艳。
被告:安徽拓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1EPXY。
法定代表人:周健。
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拓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汇票款300000元以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2日,被告安徽拓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流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了票据号码为210536104601120200827711393593的电子商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办理了票据转让背书。该电子商业汇票记载的内容有: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票据金额为300000元:可转让;票面到期日为2021年8月27日;2020年10月22日,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安徽拓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安徽拓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原告。该票据到期后,原告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在汇票系统内向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但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拒付。后原告分别通过汇票系统线上以及书面发函等方式告知被告一、三、四票据已被拒付且发起拒付追索,但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原告认为上述汇票现已到期且已经被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六十条、七十条等规定,原告有权对该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行使追索权,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