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9891号
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盈讯天地3栋3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6473K。
法定代表人:雷祥辉。
被告:重庆**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18号附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D35GXE。
法定代表人:蒋恩德。
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8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0794770。
法定代表人:鲍晓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
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7单元5-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798XW。
负责人:贾云章。
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03900元,减半收取计01950元,由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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