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202民初3623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互联网融合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消防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82966.5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9844.78元(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至2022年8月24日,并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共计422811.31元;2.本案诉讼费由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2月13日,双方签订《石嘴山恒大绿洲首期消防工程施工台同》,该工程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区,工程施工完毕后,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先后向**消防工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382966.53元工程款未支付,故**消防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辩称,经双方对账,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欠付**消防工程公司工程款(质保金)为378091.53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质保金。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应付质保金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故**消防工程公司主张自2020年4月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且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过高,应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证据《石嘴山恒大绿洲首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结算申请表》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3日,双方签订《石嘴山恒大绿洲首期消防工程施工台同》,工程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图纸优化设计、包报建、包验收、综合单价(含税)包干及总价包干(含税)相结合方式。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工程结算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算,合同第九条(四)5约定:待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付代扣费用的,发包人在30天内一次性结清(免息支付)。**消防工程公司认可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应付质量保修金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尚欠378091.53元工程款(质量保修金)未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尚欠**消防工程公司378091.53元工程款(质量保修金)未付的事实,现质量保修期已届满,故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向**消防工程公司支付378091.53元工程款(质量保修金)。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双方均认可应付质量保修金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且恒大地产石嘴山公司抗辩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0年7月20日起算。故**消防工程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0年7月20日始至其主张的2022年8月24日止,以378091.53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分别计算为:1.20621.74元(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按LPR3.85%计算);2.1197.29元(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LPR3.8%计算);3.8315.91元(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24日按LPR3.7%计算)。以上合计为:30134.94元。2022年8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378091.53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78091.53元工程款(质量保修金)及逾期付款利息30134.94元,共计408226.47元;2022年8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378091.53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支付。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计3821元,由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