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7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3层2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楼2门***号。
被执行人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乙***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地长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33543.65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390572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75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4814元。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汽车十四辆予以轮候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于2018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方家胡同×××、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方家胡同×××、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方家胡同×××、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国子监街乙×××、东城区方家胡同×××、东城区国子监街乙×××共计17套予以轮候查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不在原注册地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思聪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