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8237号
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维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辰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