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1782号
申请人: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