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212号
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J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佳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路23号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珠佳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