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

福州建全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128号
原告:福州建全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中路79号闽赋苑8#楼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6165573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才钦,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西凤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232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州建全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建全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计1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