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0993号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峨眉大道北段99号保时通物流园重交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
法定代表人:陈先勇,经理。
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90220M。
法定代表人:蒋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5元,减半后收取608.75元,由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牟俊武
书 记 员 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