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大桥三路115号3-2,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02064816。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鸿,重庆中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90220M。
法定代表人:蒋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品荣,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渝,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耿品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吴 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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