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8676号
原告:重庆蕙**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村二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30J4N。
法定代表人:王春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婷,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90220M。
法定代表人:蒋文胜。
原告重庆蕙**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蕙**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蕙**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蕙**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由原告重庆蕙**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