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省与某某,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44号
原告:**省,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州路16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474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9022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省与**、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省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省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 腾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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