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18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
被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9022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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