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两江新区某某钢管租赁经营部与支剑,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1876号 原告:两江新区**钢管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东路9号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1DLH645。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剑,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9022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两江新区**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支剑、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两江新区**钢管租赁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钢管租赁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两江新区**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