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181民初1240号
原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被告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闽0525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21)闽0525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闽05民辖终1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秀丽
书记员 杨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