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1)闽0525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北安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工程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北安市,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建家
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