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088-1号
原告*****兴辉煌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2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452.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书记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