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7048号之二
原告:贵州同亿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永乐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中洲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8日生,住(安置点)项目福建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标段。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同亿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同亿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同亿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0元,由原告贵州同亿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