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源宝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5803号 申请人贵州金源宝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山***龙城颐景苑3号楼1**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8065696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72938066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男段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58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龙兴村4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206086018。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永兴8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08116070。 申请人贵州金源宝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贵州金源宝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德存款24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且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价值2447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