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等与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异138号
案外人:吴丹青,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雨,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2弄1号。
负责人:彭悦箐,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黄磊,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神,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潘瑾,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张栋,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张**治,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唐小英,女,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李佳音,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上海捷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
法定代表人:胡淼晶,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1)沪0105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神、***、潘瑾、张栋、张**治、唐小英、李佳音、上海捷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丹青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中租赁人的强制腾退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吴丹青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吴丹青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吴丹青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朱爱东
人民陪审员  张大伟
人民陪审员  黄博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严 玮
书 记 员  严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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