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7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黄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一期)A座25D。
法定代表人:项立平,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2312室。
法定代表人:邓冰,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389号5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程鏖,职务不详。
上诉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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