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3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棠头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




法定代表人:黄磊。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特5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19567.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目前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已多案,银行存款皆为轮候冻结。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实地查询公司经营情况,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2年2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黄磊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38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钱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屠晓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