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601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然,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豪,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黄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男,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2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傅海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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