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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670号
原告:嵊州市科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村。
法定代表人:裘力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黄磊,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科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科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科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嵊州市科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红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