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09执4609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一期)A座2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6,112,404.36元、支付以6,112,40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借款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25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4,531.3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24,156.0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实际发放申请执行人4,405,477.67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