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独山港镇建腾建材经营部与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1197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池浜9号。
代表人:***。
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04元,由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腾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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