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浠水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957号 原告:浠水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团陂镇曹畈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38N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90号汇福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86944248T。 法定代表人:**调,该公司经理。 原告浠水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7元,由原告浠水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