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3582号
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69494377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古槐镇中街村直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8694424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渠东侧漫谷美域0幢1单元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3693811075K。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共计1871732.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71732.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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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