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5执2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爱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港二街广电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三十五万零四百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七元四角九分,但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公司股权。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权不宜变现,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