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3114号
原告: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0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8号汇福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昌全(实习),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7.7元,减半收取计6123.85元,由原告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