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895号
原告: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占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铃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凤,福建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富民,福建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旭,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海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美路1号1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平锋,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湖东一路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致富,总经理。
被告:中山承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东路23号和泰家园5幢2卡。
法定代表人:华义芳,总经理。
被告: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八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玉龙,总经理。
被告: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东大商场北座二层4号写字楼237室。
法定代表人:郑钢,总经理。
被告: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0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惠明,总经理。
原告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海康机电有限公司、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承权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
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海康机电有限公司、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承权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汇票金额24149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7日,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41492.32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7日,承兑人为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记载的背书人分别为漳州市海康机电有限公司、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承权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福州惠光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安徽精尔电工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安徽精尔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经背书受让票据后,因向承兑银行承兑遭拒,故向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提起非拒付追索,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同意申请并清偿了相关款项。大疆门业(福建)有限公司有权向该票据所有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行使再追索权,要求支付票载金额,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本案应移送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