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沙滩园艺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金沙滩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130号
申请人: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全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金沙滩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朱庙村。
法定代表人:陈雪平。
申请人陈林与被申请人杭州金沙滩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杭州金沙滩园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价值人民币7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金沙滩园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笑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