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民初1622号
原告: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显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建军
人 民 陪 审 员 白玉亭
人 民 陪 审 员 周艳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 鹏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