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 579 745.41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
在恢复审查期间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梁根村村民委员会交纳案款800 000元。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6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