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 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章义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周 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