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12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显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华,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4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642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股权债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