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16民初1622号,已向被执行人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程**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财产以人民币8464226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