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

烟台市电缆厂、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6320号
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东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少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33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334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顾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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