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

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佳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392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佳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偿还申请执行人2180582.8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 5、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 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赵建民 审判员 刘 昊
书记员 段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