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63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电缆厂诉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63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33405元(截至2018年8月1日,实冻521557.5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燕丰电力工程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3340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磊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