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2168号
原告:鞍山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铁西区***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机械补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晟新村。
法定代表人:郑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鞍山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鞍***机械补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鞍***机械补偿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3.5元。案件保全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扬